3.1 井下水灾事故的预防措施:
发生水灾的水源有地面水和井下水,地面水包括江、河、海、水库和雨水,煤矿生产必须做好对地面水的防治。井下水包括地层水和老窑水等,煤矿生产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以防透水事故的发生。
3.1.1 在雨季到来前的四月份,由矿长召集有关科室对地面防洪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包括工业广场、河堤、塌陷区等),发现问题,作出计划,限期完成,防洪专职机构要及时检查工程进展情况,等雨季到来之前全部完工。
3.1.2 雨季前供应科应协助调度室备好防洪物资及器材,调度室要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抢险队伍应有调度室负责组织。
3.1.3 在采、掘工作面,遇有含水层,含水断层,溶洞或接近采空区,老窑区,都应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3.1.4 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工作面地点发现有渗水预兆,即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花,顶板淋水加大,底鼓涌水或其它异状时,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迅速汇报调度室等待处理。
3.1.5 雨季前调度主任负责组织力量对井底主副水仓进行清理,并要疏通至大巷和各采区的排水沟,机电队对排水泵,排水管都要进行检修,确保排水工作顺利进行,地测科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对井田范围内地面情况每月进行详细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洪水通过裂隙灌入井下,造成淹井事故。
3.2 井下火灾事故的预防措施:
3.2.1 外因火灾的预防措施:
3.2.1.1 防止井下出现明火,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火、电焊,必须使用时,要制定专门的措施并报批;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2.1.2 防止井下出现电火。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好,电缆敷设符合规定,过流、接地、检漏装置等保护齐全,严禁井下使用灯泡或电炉取暖。
3.2.1.3 防止井下出现爆破火焰。爆破材料符合要求,不准放明炮、糊炮,不准用明火或动力线进行爆破,炮眼封泥要符合要求,并使用水炮泥,严格按规定装药、连线、起爆。
3.2.2 内因火灾的预防措施:
3.2.2.1 正确选择开拓方式,巷道布置与采煤方法。开采自燃发火严重的厚煤层或近距离煤层群时,尽量将运输大巷,回风大巷,采区上下山,集中运输平巷和集中回风平巷等服务年限时间较长的巷道布置在煤层底板岩石中。避免不合理采煤方法。提高回采率,加快回采速度,使工作面在自燃发火期前结束,并及时封闭。
3.2.2.2 实行均压、防灭火。
3.2.2.3 预防性灌浆。
3.2.2.4 阻化剂防火。
3.2.2.5 惰性气体防灭火。
3.2.2.6 打钻孔防火。
3.2.2.7 挖出热源防火法。
3.2.2.8 通风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作面的风流。
3.2.2.9 瓦检员必须对工作面、顺槽的沼气、一氧化碳、温度等情况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汇报通风调度、矿调度,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2.2.10 监测监控大队应将瓦斯传感器配备齐全,保证传感器的完好、灵敏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2.2.11 瓦检员在检查有害气体的同时,要对巷内的通风设备进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处理。
3.2.2.12 每班瓦检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工作面巡回检查,瓦检员必须执行井下工作面交接班制度。
3.2.2.13 胶带输送机机头段20m范围内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顶板,并配备砂箱、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机头、机尾及机身下的浮煤必须及时清理。
3.2.2.14 机电设备要定期清扫、擦拭,不得有明显积尘,不能用水冲洗电气设备。
3.2.2.15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布置隔爆水袋,水量不少于200L/m2,且隔爆水袋距离工作面应保持在60——200m.生产队组要定期冲洗巷道,杜绝浮煤或煤尘堆积。
3.2.2.16加强设备的维护与使用管理,确保设备完好,消灭失爆,严禁带电作业和违章作业,防止电器火花和机械摩擦、撞击火花。
3.2.2.17井下使用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油桶内,并及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洒在井巷或峒室内。及时清理可燃物,井下使用的棉纱头、布块、各类油脂及巷道内的废坑木必须及时清理出井。
3.2.2.18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44条规定,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3.2.2.19工作面杜绝一切明火,严禁电氧焊作业。
3.3 瓦斯事故的预防措施:
3.3.1 加强矿井通风工作是防止瓦斯积聚的有效措施,必须有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本矿制定的瓦斯检查制度和盲巷管理规定。
3.3.2 提高矿井有效风量,所有采掘工作面及用风地点的风量必须配足,将瓦斯冲淡到规定的浓度以下。
3.3.3 局扇必须安装双风机双电源、风电及瓦斯电闭锁装置,局扇要连续运转,并配备专人管理,各类通风设施质量都必须按有关要求施工,拆除或移动全部由通风部门进行,坚持“四不开口制度”,即无规程措施、无局扇、无洒水管路、无中线。
3.3.4 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扩散通风,机电峒室通风一定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2条规定。改善采掘布置,加强生产管理,采空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封闭。
3.3.5 回采工作面形成通风系统后,方可进行生产,每个工作面要保证风量在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内。
3.3.6 通风队要设专职测风员,按规程进行测风,及时上报给有关部门领导审阅,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的要求配足,并按规定要求巡回检查,每个工作面每班瓦斯检查不得少于两次。两次间隔时间至少3至4小时,严禁空班漏检,发现瓦斯超限首先通知工作面全体人员撤出工作面,切断电源,立即汇报调度室,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3.3.7 井下各类通风设备,设施及风筒要经常检查,保证完好,如发现损坏或漏风,通风队要及时处理,并找出损坏原因,对事故责任者依情节轻重酌情处理。
3.3.8 采掘工作面临近采空区或小窑时,必须按照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只有确认无危险,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或贯通,采掘工作面与盲巷相距15米前或回采工作面与盲巷贯通前,地测人员要下达通知单,瓦斯检查员要及时检查被贯通巷道内的瓦斯情况,如果实属无法检查或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通知有关人员和单位停止作业,设法处理,待瓦斯浓度下降到0.8%以下再通知贯通,被贯通巷道必须要保持正常通风,支架完整,风筒悬挂完好无损。
3.3.9 井下一切地点在未形成通风系统或未送进新鲜风流前禁止人员入内,禁止输入电源和进行施工。
3.3.10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各队放炮员必须领取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实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的瓦斯检查工作。
3.3.11 严禁无计划停风,停风必须有相应的停风措施。
3.3.12 所有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10条规定,并接受井口验身员的检查,验身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负责。
3.3.13 井下一切电气设备,必须使用防爆型的,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0.8%时,再用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执行好停送电制度规定,井下维修或搬运设备禁止带电作业。
3.3.14 矿灯必须完好,否则禁止井下使用,严禁使用矿灯放炮或明火放炮,工作途中发生矿灯熄灭应升井更换,禁止在井下拆开修理,机电部门要加强矿灯的维修,做到专人专灯,并制定专人保修制度。
3.3.15 采煤工作面和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并严格执行规程第168条规定。
3.3.16 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必须做到接地系统完整,漏电保护灵敏,过流保护可靠。
3.3.17 主扇风机在停风期间,井下必须停电,并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受主扇停风影响的地点,工作人员要撤到有自然通风的地方,主扇送风时,必须有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逐个工作面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才准送电通风,而后恢复工作。
3.3.18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3.3.19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通风区长,总工程师及矿长审阅并签字。
3.3.20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达到0.8%时,瓦斯检查人员要迅速查明原因,首先通知机电人员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通风区对瓦斯检测仪器每隔三个月要普遍检查1次,每月要对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核对,误差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3.3.21 采掘队组放炮员应由责任心强,井下工作经验丰富,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劳人科、职工学校和安监处组织放炮员脱产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担任放炮工作,严禁放糊炮,放炮要使用水炮泥和炮土,严格火药领退制度,做到限额领料,杜绝漏洞,并要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3.3.22 采掘工作面之间按规定敷设可靠的绝缘装置,在阴雨天机电科长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可能产生杂散电流的地点进行测定,并将测定结果汇报调度室,采掘工作面的放炮员装药后将电雷管线扭结短路,防止杂散电流危害,只有杂散电流不超过规定时方可装药放炮。
3.3.23 井下通讯,要求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峒室等主要机电设备峒室和采掘工作面安设电话,井下主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3.4 瓦斯监测监控措施:
3.4.1 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以及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装置甲烷传感器,工作面需串联通风时必须制定专项技术措施,否则严禁串联通风。
3.4.2 安全监测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监测设备,每七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七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3.4.3 必须每天安排人员进行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当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此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3.4.4 使用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或便携式光学甲烷监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八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3.4.5 矿井安全监测系统日报表必须报矿长、通风区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3.5 便携仪使用:
3.5.1 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并有足够的备用量。
3.5.2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机掘工作面采煤司机和掘进司机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3.5.3 必须设专人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仪器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3.6 煤尘事故的预防措施:
3.6.1 通风区建立的煤尘管理制度做为本矿通风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之一,通风队设立专业防尘队伍,努力推广专业措施,使我矿采掘工作面的粉尘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3.6.2 井下所有采掘面转载点,进回风巷等煤尘飞扬积聚的地方,都应设喷雾洒水装置和隔爆设施。
3.6.3 溜煤眼不准作为进风眼,溜煤眼下部必须安装溜煤嘴进行控制,防止造成煤尘飞扬或堆积。
3.6.4 主要进回风巷风速应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规定,所有采、掘、开工作面防尘设施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52条和154条的规定。
3.6.5 矿井综合防尘设施,应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55、156条规定,做到巷道“三无”,“一整齐”,即无粉尘,无杂物、无淤泥积水及巷道清洁整齐。
3.6.6 采、掘、开工作面要执行综合防尘,采、掘、开工作面坚持使用水炮泥和水电钻打眼,使工作面粉尘浓度降到国家标准以下。
3.7 顶板事故的预防措施:
3.7.1 采、掘、开工作面工作人员都应坚持敲帮问顶制度,只有确认无危险后才能进行工作,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55、56条规定。
3.7.2 工作面支架类型、支护形式、支护材料、规格、质量、数量以及控顶距离都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施工队伍不准随意改动,如顶板破碎,过断层、过空巷,初次放顶,末次回收等特殊情况时,必须由有关技术人员制定补充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严格执行规程第57条的规定。
3.7.3 每个回采面顶板管理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50条、第51条、第53条及第54条中的规定。
3.7.4 回采工作面的支架形式应随顶板的变化而变化,如遇地质条件变化不能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护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补充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科和技术员应了解和掌握工作面的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规律,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强支架的支撑力,预防大面积塌落。
3.7.5 掘进工作面放炮崩倒的棚子必须及时扶起支好,才能继续工作,掘进头应使用防倒支架和前探梁。综采顺槽不准使用漏液的单体液压支柱,漏液柱子要及时更换出井检修,柱子要穿鞋,支架要打在实底上,柱子要有足够的支撑力,掘进巷道必须按中腰线进行施工。盘帮勾顶的数量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3.7.6 采区顺槽的布置要符合巷道压力的客观分布规律,使运输、回风顺槽便于维修,给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3.7.7 回采、掘进所使用的材料,供应科要按规程要求加工,不符合规格的材料不准使用。每个工作面都应具备有一定数量规格的坑木和铁棚子,单体液压支柱和生产所用材料,以便应急。
3.7.8 工作面移架、移溜各工序之间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在工作面顶板破碎过断层时,应由技术员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工作面的采煤方法应根据工作面各方面的具体条件制订。
3.7.9 严格执行原煤炭部关于顶板管理的十条规定。
3.7.10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3.7.11 采煤工作面预防顶板事故的措施:
3.7.11.1 在回采过程中,技术人员要负责对顶板支护的质量进行监督、监测,发现问题后,要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3.7.11.2 回柱放顶时要坚持先支后回的原则,并清理好退路,确保退路畅通无阻.
3.7.11.3在工作面处理支架前端冒顶时,必须闭锁刮板运输机不得运行,在处理冒顶前,要进行敲帮问顶。在顶板冒落未稳定时,人员不得进入冒顶区域,在处理冒顶时,应先清理好现场,选择好人员撤离的退路,然后在由专人监护和有关干部现场指挥的情况下,指派有经验的工人去进行处理,在巷道和工作面的端头处理冒顶时,也应采取上述类似的安全措施。
3.7.11.4 工作面初次放顶时,应另行制定详细的专门措施。
3.8 矿井机电、运输事故的预防措施:
3.8.1 主提升系统的设备,机电队除做好日常的维修检查外,机电科应组织有关人员每旬进行1次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未处理之前要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矿领导要及时研究,妥善解决。
3.8.2 主提升绞车司机,要选拔责任心强,经过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除持证司机外其它人员不准擅自开动绞车。
3.8.3 主提升绞车的过卷、限速、过流等保护装置每班至少检查2次,各种保护要保持灵敏、动作可靠。如果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
3.8.4 主要提升系统的各部位易磨配件,机电科应提前做出计划,机电科和供应科及时准备好配件材料。做到有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为准备设备正常运转创造良好的条件。
3.8.5 罐笼提升人员,机电部门应做明确规定,严格执行规程第358至363条有关规定,并挂牌公布,超过规定人数信号工不准发开车信号,罐笼要按规定进行封闭,罐笼井底禁止人员通行。井底机道要定期检修处理。
3.8.6 提升大型物料时,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技术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3.8.7 所有提升绞车,机电科应根据不同的坡度制定相应的拉放空重车数,并挂牌显示,任何人不准超拉多挂。所有可能造成跑车事故的马背都必须设置可能的防跑车装置,严格执行规程第370至371条规定,防跑车装置的设置应根据坡度长度相应地增加。超过12度的坡度,绞车必须上护绳。
3.8.8、禁止任何形式的把钩工蹬车,并执行规程第372条规定,坚持绞车道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所有拉放车的绞车,都必须安在峒室内,并要打好砼和锚杆及打牢夯柱进行稳固,并要有可靠的信号系统装置,禁止使用不正规信号联系和使用不正规连接装置。小绞车制动装备,钢丝绳要每班检查1次,磨损和断丝不得超过规程的规定。
3.8.16、严格执行关于加强运输管理的十四条规定。
3.9机电事故预防措施:
3.9.1因雷电对地面建筑、设备、架空线路造成灾害,并有可能导致井下产生危险高压。
3.9.2井下水仓清理不及时或涌水量大造成巷道淹没,从而淹没机电设备。
3.9.3井下电缆未按规定悬挂,形成涡流发热或电缆受砸、压、撞、挤造成电缆短路引起电缆着火和烧坏电气设备。
3.9.4三大保护不能坚持正常使用,从而使供电线路或设备得不到有效保护,引起火灾或损坏设备。
3.9.5不能严格正确执行停、送电制度,造成误送或送错电,造成人员伤亡火灾事故。
3.9.6触电事故,人体触电及带电体以及因绝缘损坏面掉点的设备外壳或接近高压电体时,都可能造成触电事故。
3.9.7井下电网漏电、电雷管两端引线不慎漏电,电路上有电位差的两点接触,可能发生雷管先期爆炸。
虽然机电事故可能发生在各个方面,但只要我们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加强机电管理,这些事故是可能避免的。
3.10停电紧急预防措施:
3.10.1局部停电(一条巷道或一个采掘工作面、一个变电所、一个采区)
停电单位立即汇报调度室(如果知道事故原因要同时汇报),调度室通知有关单位查找事故原因进行处理。调度室依据事故原因,处理事故所需要时间来进行安排被停电影响组队的工作。
A影响时间短(小于2小时),开掘工作面人员应撤至进风巷,等候有关人员处理。对水大的工作面应将设备撤至安全地点。
B影响时间长(大于2小时),调度室还应考虑安排其他工作。
3.10.2区域变电所35KV双回路均停电,此时主扇停机井下停电,机电科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停电原因,停电时间长短并及时通知调度室,调度室根据停电时间长短作出安排,安排同前。
如果只有保安电,则只能保证主扇运转,井下局部通风机运转和排水设备运转。
停电后机电科确定停电原因,需要停电时间并及时通知调度室。调度室根据停电时间,井下煤库情况来组织安排组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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