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控制工业爆炸事故的发生,我们详细分析了近年来我国发生的特大、重大工业爆炸事故40多例,占近年业特大,重大工业爆炸事故案例总数2/3以上。虽然事故发生的后果是随机的,即受偶然性因素的原因;但事故致因则不是随机的,而是系统性因素即非偶然性因素的影响结果。因此,这40多例事故的致因对于我国近年来全部工业爆炸事故的致因来说,具有合理的代表性。
    一、 瓦斯爆炸事故
    1、 直接原因
    (1) 瓦斯浓度超限的原因
    a. 停电造成停风
    b. 停风
     ——局扇被违章关停(包括对临时停工的地点停风);
    ——局扇故障或损坏而无备用局扇
    c. 风量不足
    ——局扇无风筒;
    ——风筒破损漏风;
    ——备用局扇通风能力不足;
    ——错误地在风门上设置调节风窗;
    ——有效通风断面小,原因是巷道失修,或挑顶后煤渣堵塞一部分通道等;
    ——风流短路,如正、副巷间无隔风闭墙;
    ——通风线路长。
    d. 瓦斯抽放管位置滞后
    e. 矿井结构上的原因
    ——形成盲巷
    ——形成独眼井,如二工区连通,其一不用后塌堵,另一个变成独眼井;
    ——井下大面积老空,如顶板硬、采煤后不落造成;
    ——瓦斯涌入其他区域,如连通或串联造成。
    f.瓦斯涌出
    ——综合因素造成巷道冒顶,使瓦斯异常涌出;
    ——工作面出口压力集中,加快煤壁瓦斯涌出;
    ——工作面掘进放炮,使瓦斯大量涌出。
    (2) 火源的形成
    a. 违章放炮
    ——明火放炮
    ——用煤电钻电源的插销放炮
    ——用煤电钻电源线放炮,放炮母线与电源线搭接产生火花
    ——炮眼未封填炮泥或封填不好;
    ——未实施“一炮三检”制度,如放炮裸露导致短路。
    b. 带电操作
    ——带电检修开关;
    ——带电修理煤电钻;
    ——带电检修煤电钻电源钱。
    c. 机电设备失爆,没有“三大保护”
    d. 明电照明
    e. 撞击、摩擦,如:
    ——工作时铁器;
    ——U型钢棚;
    ——金属支架。
    f. 矿灯、如矿灯拆卸,矿灯灯线打火
    g. 井下吸烟;
    h. 电缆短路;
    2.使后果严重的原因
    (1) 抢进度,安排多个掘进点同时作业,增加入井人员;
    (2) 没有贯通后的防爆安全措施;
    (3) 没配备自救器,或对自救器的使用、监管不严;
    (4) 无直通地面可供人行的安全出口(尤当无备用电源的情况下);
    (5) 紧急状态的信息传达迟缓;
    (6) 爆炸使巷道冒顶、坍塌;
    (7) 事故后主扇空转。
    3.管理原因
    (1)(设备、设施管理)
    a. 通风管理
    ——无通风系统
    ——通风设施不全
    ——通风线路长;
    ——工作面风电闭锁装置故障而不处理,甚至拆除而不更新;
    ——局扇无专人管理,随意开停;
    ——巷道严重失修,有效通风断面小;
    ——无专职通风技术人员。
    b.瓦斯管理
    ——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高,而排放方式不能将瓦斯稀释到规定浓度之下;
    ——在瓦斯突出危险区掘进后,未按《防突细则》采取预防措施;
    ——瓦检员对巡视路线、巡视点和检查时间不清;
    ——无瓦斯监测报警系统或系统损坏而不更换。
    ——瓦检员数量不足或无专职瓦检员;
    ——假检、漏检、伪报;
    ——无瓦斯检查记录和审批制度。
    C.机电管理
    ——无备用电源;
    ——不使用便携式报警仪或报警矿灯;
    ——机电设备失爆,包括矿灯失爆;
    ——井下变压器容量不足,局扇、绞车不能同时运行。
    (2)人员管理
    a. 用工制度混乱,工人流动性大;
    b. 对新工人、特殊工程工人不按要求培训、考核,造成工人素质低、违章操作;
    c. 用无证人员。不称职人员担任无资格的工作;
    d. 不按规定对一些专门岗位设置的专职人员。
    (3) 对程序、制度、工艺的管理
    a. 技术审批人员对作业规程未严格审批;
    b. 没编制灾害预防计划;
    c. 规程制度不健全,责任制不清;
    d. 新开工程无规程、无安全措施;
    e. 采煤方式落后;
    f. 巷道布置不合理;
    g. 冲击地区危险区采用金属机构;
    h. 井下炸药、雷管乱放;
    i. 职能部门协调、沟通不及时,向上、向下报告、传达、反馈信息不及时;
    j. 领导值班脱岗。
    (4) 企业领导者的严重违法问题
    a. 不调查瓦斯情况就投入生产;
    b. 、超设计能力、超负荷盲目开采;
    c. 降低标准,如根据井型,本应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却执行《乡镇煤矿安全规程》;
    d. 在明知未形成完整通风系统的情况下,不按规定每日审阅瓦斯记录;
    e. 工作面设计不报审,或不经审批即动工;
    f. 外包以包代管;
    g. 井下停风不撤人;
    h. 已知瓦斯浓度超限,不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还要“凑合着干一班”:
    i. 无证开采;
    j. 在无证矿整顿小组停电、矿领导自己签字停产后又擅自恢复生产。
    (5) 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
    a. 未进行或未认真进行“三同时”审查;
    b. 规程审批兑现方面存在缺陷;
    c. 对无证开采制止不力,甚至支持、纵容;
    d. 对所属、所在地煤矿监督管理不善。
    二、 煤尘爆炸事故
    1、 违章放炮作业;放炮前不洒水,封炮时炮泥和煤渣混用,不使用水泥炮,起炮时采用反向装置爆破;
    2、 煤尘检查清扫责任制度不落实;
    三、 对爆炸性煤层,对改扩建的煤层,以及对一般煤层,在设计及灾害预防计划中无综合防尘措施和防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