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了加强消防管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厂负责的各项基建工程施工现场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保障工程顺利进行,依据《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2、我厂所有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安监部负责。 二、消防组织 1、基建现场应设消防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厂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厂办、安监部、设备部以及各施工单位的领导组成。 2、消防领导小组的常务办公室设在安监部,由专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基建工程现场须成立义务消防队,成员由各施工单位职工组成,人数必须占施工现场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安监部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教育和训练工作。 三、职责 1、基建现场消防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的消防管理规定,将施工现场防火工作纳入生产、行政工作议程,做到“六同”: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动员和依靠全体职工,落实消防管理工作的各项行政措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3)负责指定消防工作制度并组织日常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 (4)加强消防宣传和义务消防队的教育管理,做好义务消防队的消防训练工作。 (5)定期组织防火检查,负责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6)组织人员对火灾事故进行扑救,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安监部消防管理职责 (1)了解基建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负责基建现场所有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检查、维护。 (2)负责对基建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监督,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3)按照消防管理规定严格管理。 (4)负责开展消防教育和义务消防队的训练工作,负责重点防火部位人员的上岗教育和考试。 (5)负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的配备、更换和维修。 (6)负责召开现场消防例会,传达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布置不同时期的消防工作重点。 (7)负责义务消防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8)负责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调查,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及火灾事故的处理意见。 3、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1)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防火管理制度。 (2)熟悉各类消防器材的用途,掌握使用方法,发现起火时能迅速扑救,避免火势扩大。 (3)积极参加消防教育和训练工作。 (4)发现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 四、火灾事故的预防 1、各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制定消防岗位责任制,行政一把手为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全体人员做好消防工作。 2、各施工单位三十五岁以下的青年为义务消防员,工地安全员为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检查工作,管理消防器材设施。 3、各施工单位在安排施工生产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不足的单位按要求补充。 4、各施工单位存放油料、氧气、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设置在安全处,远离人员密集和重要设备存放的地点,并在四周悬挂防火警示标志,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有条件时采取集中存放,统一管理。 5、各施工单位如果需要使用雷管、炸药、导火索,必须按照公安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专人管理,未经公安部门审批、未办理爆破证的人员不得执行爆破任务。 6、各单位的车辆及大型机械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7、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的仓库必须严格执行用电、动火管理制度,并设专人值班。 8、动火作业时不允许与油漆、喷漆、木工同时同步位或上下交叉进行。 9、汽机、电气、锅炉在安装试运行前要严格执行《典型电力消防规程》中的消防管理规定,并组织人员清理厂房内的易燃易爆物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10、基建管理部门与安监部必须定期组织全面检查,节假日要结合安全检查进行防火检查。 五、火灾的扑救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必须及时、准确的报告安监部,并打119报警电话,同时积极组织、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火灾的扑救工作由火情单位领导和安监部进行指挥,火场指挥员有权调动人员、车辆以及救火物资。 3、各施工单位配置的消防器材、设备除救灾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六、消防监督 1、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2、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员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域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七、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1、各施工单位的消防器材和其他消防设施,由各单位负责检查、保管、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 2、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非火灾情况下禁止使用,发生丢失或耗损时及时补充,到期灭火器必须按时换药。 3、未经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同意,任何单位不准随意占用消防通道堆放设备、杂物等。 八、奖励和处罚 1、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基建管理部门和安监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施工期内未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给予消防安全奖励。 3、发现火情、火灾隐患并及时报告或积极参加扑救,表现突出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予以处罚: (1)消防组织不健全的。 (2)发生火灾事故损失万元以上或因火灾造成停工两日以上的。 (3)有重大火灾隐患,接到整改通知书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4)不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没有火情损坏、浪费消防器材严重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 (1)不执行消防法规,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 (2)怂恿他人违反防火安全规定的。 (3)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设施和防火标志的。 (4)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而造成火灾事故的。 (5)故意引起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6)违反《消防法》及本办法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应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1、本规定只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负责的基建施工现场。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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