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目的
为规范对承/分包商的管理,落实“谁雇佣、谁负责”的原则,降低公司属地事故率,提高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防范能力,确保公司生产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程序。
2.0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在我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内承揽工程建造、设备维修和船舶修理的所有承/分包商,以及我公司外租的各类船舶等的其他性质的承/分包商。
3.0 职责
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查承/分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资质,负责颁发《承/分包商安全资质证书》。
经营市场部、装备设施部及其它各发包单位负责查验投标承/分包商的安全资质,无安全资质的承/分包商不得参与投标和合同立项;
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承/分包商施工前的健康安全环保措施进行审查,颁发“作业许可证”。
各属地管理单位见到承/分包商出示的“作业许可证”后,负责对承/分包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办理“施工场地临时胸卡”或“登船证”并对承/分包商施工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
财务部在办理合同付款时,负责查验承/分包商提交的安全保证金申请表,无该申请表的付款申请,不予付款。
4.0 控制程序
4.1 管理办法
4.1.1 所有承/分包商或出租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必须取得“安全资质证”。未取得安全资质证书的单位不能作为公司的承/分包商或出租单位。
4.1.2 承/分包商或出租单位在取得作业合同后,工程开工或船舶调遣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及“施工场地临时胸卡”(仅指进入预制场地和修船作业的承/分包商),以便公司掌握承/分包商动态和方便外来人员的管理。
4.1.3 所有合同其合同金额的10%将作为承/分包商或出租单位的“安全保证金”。施工过程中发包单位、分公司、项目组和健康安全环保部将随时对分包单位作业人员、施工机具设备、场地和船舶进行监督检查,对造成事故或环境污染和不服从甲方监督管理的单位,将首先扣除(或部分扣除)其“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甲方按照合同条款对乙方责任的追索。
4.2 对承/分包商的安全资质认证
4.2.1 承/分包单位欲取得“安全资质证书”,须向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写出书面申请,领取《分包项目作业申请表》填写后报健康安全环保部审查确认,同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a) 营业执照及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b) 单位资质证书(修船单位还应提交港务监督的认可证书);
c) 健康、安全、环境方针和管理手册或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作业承诺。
4.2.2 健康安全环保部在审查确认承/分包商的安全资质时,如需要应派人前往分包单位所在地对其安全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与评估。
4.2.3 健康安全环保部将根据承/分包单位填报的“承/分包商安全资质证申请材料”对承/分包商或出租单位进行安全资质的审查确认,经确认合格发给《安全资质证书》。
4.2.4? “安全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
4.3 施工前的作业申请
4.3.1 为有效控制我公司范围内各承/分包商或出租单位作业的安全情况,特要求取得《安全资质证书》的分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分包商)在拿到分包作业合同之后,工程开工前到健康安全环保部办理“作业许可证”。
4.3.2 承/分包单位在向健康安全环保部申请作业许可证之前,除提交申请外还应提交下列各项证书和(或)资料:
a) 分包合同或作业委托书;
b) 作业许可证申请表(内容包括:作业项目、作业时间、地点、合同号、资质证书编号、安全作业承诺、安全协议);
c) 参加作业的员工名单、员工操作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d) 施工所携带设备合格证书或安全证书;
e) 对较大规模(50人以上)的承包商还应提交项目组织机构表和应急反应程序;
4.3.3 健康安全环保部按照4.3.2中的要求对承/分包商提交的资料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将向承/分包商颁发“作业许可证”。承/分包商在未获得“作业许可证”之前,不得实施承包作业。
4.3.4 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或增加主要作业人员和设备时,应及时书面报健康安全环保部确认。
4.3.5 对于业主直接分包的工程项目,如需进入我公司施工场地施工,必须持分包合同或作业委托,到健康安全环保部办理作业许可。
4.4 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4.4.1 施工前,项目组或承包/分包责任单位负责向承/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有关的健康安全环境程序和规定、与承/分包项目有关的施工作业安全措施。
4.4.2 安全教育组织单位负责填写《施工前安全教育记录》,并由承/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认可。
4.4.3 项目组或分包责任单位负责在安全教育后,联系属地管理单位给承/分包商施工人员发放“预制场地入场证(或登船证)”。
4.5 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
4.5.1 在承/分包作业过程中,工程发包、属地主管单位要严格安全监督检查。健康安全环保部将派安全监督人员随时进行抽查。
4.5.2 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a) 承/分包商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b) 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c) 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及作业设备安全运转情况;
d) 作业隐患、险情存在情况;
e) 其它认为必要的安全检查。
f) 安全监督针对检查结果应建立记录,发现有可能造成危及人员生命、财产损失或危害环境的隐患、险情时,有权要求承/分包商立即或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g) 安全监督在执行公务中具有如下职权:
要求承/分包商报告有关安全情况,回答有关安全问题;
要求承/分包商提供有关资料、文件、图表及证书或查看有关资料、文件、图表及证书;
可要求承/分包商对作业的有关设备和安全系统进行测试、检验。
承/分包商在接受健康安全环保部按本规定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期间,应如实提供资料和陈述情况,应为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提供积极的协助与方便。
4.6 承/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6.1 承/分包商对其所属人员的安全、健康负责。进入公司属地(包括预制场地、船舶、海上设施等),必须遵守我公司的有关规定,服从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并对其提供服务的设备、配件、工具质量和操作安全负责。
4.6.2 承/分包商的作业人员应熟悉现场周围环境,并了解工作位置存在的潜在危险。5人以上队伍必须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佩带明显的标志,要保证随时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作业人员应佩带符合公司规定的胸卡上岗,无胸卡者将停止其工作。
4.6.3 承/分包商对其人员在作业中的“三违”行为负全责,对由“三违”原因造成的工程、设备、人员事故负全责。
4.6.4 对不服从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作业中被查出隐患、发生各类事故的承/分包商,健康安全环保部或主管分公司将对其进行批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经济处罚(酌情扣除安全保证金: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及质量控制方面的严重不符合情况,扣罚安全保证金20%;违反安全管理及质量承诺书,发生各类险情、事故并影响甲方声誉,造成甲方经济财产损失的视情节扣罚安全保证金20%-100%)、直至取消其承/分包商资格。
4.6.5 承/分包商作业人员进入公司属地前,必须持有“作业许可证”和“入场厂证”/“登船证” ;特殊工种(如:电焊工、气焊工、电工、涂装工、架子工,潜水员、射线作业等)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的有效的操作合格证书和消防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书。进行海工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海洋石油总公司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培训认可的“海上求生”、“救生艇筏操纵”、“船舶消防”、“海上急救”等证书。
4.6.6 承/分包商应穿戴符合我公司要求的劳保服装,执行我公司各项有关劳保方面的规定;
4.6.7 承/分包商有责任为其作业人员提供必须的防止伤亡和智力、体力伤害的安全作业条件;
4.6.8 对危险及有毒有害作业,承/分包商应根据情况可尽可能安排在白天和适宜的天气条件下进行,并应撤离多余人员,采取防止侵害人体和污染环境的措施;
4.6.9 作业中发现可能有发生伤亡事故危险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报告安全负责人,在紧急情况下,须发出警报,以便尽快停止危险作业。
4.7 完工后安全考核及年度资格复审
4.7.1 在合同履行后,由承/分包商提出申请,填写安全保证金付款申请表,由合同规定的验收单位确认后,未经健康安全环保部确认,财务部不予支付安全保证金。
4.7.2 承/分包商安全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到期必须由承/分包商提出安全资质证复审申请,到健康安全环保部进行复审,否则取消其承/分包商的资格。
4.7.3 复审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各类证书的有效期、年度内生产经营状况、安全管理状况等。复审合格后换发下年度的安全资质证书。
5.0 相关文件与记录
施工前安全教育记录
承/分包单位监督检查记录
??????? 项目安全环保协议书(包括书面安全环保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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