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这四个方面按不同层次和从不同角度构成安全生产管理的宏观体制。
1.国家监察
国家监察即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它是由国家授权某政府部门对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执行安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用法律的强制力量推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国家监察也可以称为国家监督。国家监察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特殊的行政法律地位。
行使国家监察的政府部门是由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执法机构,该机构的地位、设置原则、职责权限以及该机构监察人员的任免条件和程序,审查发布强制性措施,对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和经济制裁等,都是由法律规定或授权的。因此,国家监察是由法定的监察机构,以国家的名义,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来开展的。
2.行业管理
行业管理就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在实施本行业宏观管理中,帮助、指导和监督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业安全管理也存在与国家监察在形式上类似的监督活动。但是,这种监督活动仅限于行业内部,而且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业内部的自我控制活动,一旦需要超越行业自身利益来处理问题时,它就不能发挥作用了。
因此,行业安全管理与国家监察的性质不同,它不被授予代表政府处理违法行为的权力,行业主管部门也不设立具有政府监督性质的监察机构。
3.企业负责
企业负责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担着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企业法人代表或最高管理者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此基础上,企业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内部安全调控与监督检查的机制。企业要接受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4.群众监督
群众监督就是广大职工群众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自己的组织,监督和协助企业各级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切实保障职工享有生命与健康的合法权益。群众监督属于社会监督,一般通过建议、揭发、控告或协商等方式解决问题,而不可能采取像国家监察那样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手段,因此,群众监督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
5.“四结合”体制之间的关系
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这四个方面,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地位,在安全生产中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
在这四个方面中,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和具体实行者,它应该独立承担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安全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遵章守法、有法必依的问题,是安全管理的核心。行业管理是行业主管部门在本行业内开展帮助、指导和监督等宏观管理工作。行业管理主要通过指令、规划、监督、服务等手段公海710为企业提供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外部环境并促使企业实现自我约束机制。国家监察是代表国家,以国家赋予的强制力量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它所要解决的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问题,因此,国家监察是加强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群众监督一方面要代表职工利益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另一方面也要支持配合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如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反映事故隐患情况,提出整改建议等),这是做好安全工作的有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