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合理地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数据、并运用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对大量重复现象的数字特征,进行整理、加工、分析和推断,从而揭示各个时期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发生的规律,为各级领导机关制定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工作决策,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起指导作用。
一、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1.事故统计报表规定
(1)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1992年10月15日,劳计字[1992]74号文件印发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对企业基层单位填报报表、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填报综合报表以及说明做出具体规定;
(2)原劳动部办公厅1992年10月26日,以劳办计字[1992]21号文下发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实施《报表制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统计劳动部内各单位分工》以及建立计算机报表系统等事项提出要求;
(3)原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9月17日,以劳办发[1993]140号文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针对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工作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做出统一的解答;
(4)原劳动部办公厅1995年3月20日,以劳办发[1995]71号文下发《关于实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快报制度的通知》,为尽快掌握全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总体情况,及时对全国的劳动安全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决定从1995年7月1日开始实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快报制度;
2.统计报表的填报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劳办计字[1992]21号文附件2表(表2.8),是企业建立伤亡事故管理台帐使用的原始记录表,对发生的每起伤亡事故进行登记,并以此做公海710为企业填报伤亡事故统计月(年)报表的依据;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表号:劳安1-1、1-2表),为基层表“称为A表”,由企业安技部门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原始记录,编制统计月(年)报表。此表由独立核算的基层企业单位填报,(是指经济上、行政上独立的单位。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独立核算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会计预算、决算表;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在银行有独立的户头)。非独立核算单位的,不单独填报,而由其上一级企业统一填报。企业上报时限是在每月3日前、每年1月10日前,报送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及工会组织;
(3)《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一、二、三、四,表号:劳安综1—1表、1—2表、1—3表、1—4表,称为“B1表”),由非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县级劳动部门职业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基层表“A表”汇总上报。(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填报综合表报“B2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劳动部门职业安全监察机构,使用劳动部统一制发的主结构软件汇总(B1、C表),按规定时限向劳动部职安局上报(B1表)伤亡事故统计报表;
(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中的“C表”,是各级劳动部门汇总非矿山和矿山表》(表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将本地(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r)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其中: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当月死亡事重伤数字,经单位负责人签章后,于下月的6日前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等快速传递形式分别报告原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和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
二、事故统计范围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范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1.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范围具体划分为五种经济类型。
(1)全民所有制企业;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劳动就业服务公司);
(3)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4)其它各种类型所有制企业(含“三资”)企业、不同经济类型的紧密联营企业、独立核算的股份制企业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类学校等所办的具有独立核算的企业);
(5)私营企业。
2.非矿山企业统计报表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
(1)农业——其中:农场;畜牧场;渔场。
(2)工业——采掘业:其中:木材及竹材采运;自来水生产、供应。
制造业:除其中栏里已列出的8类行业外(金属冶炼、压延加工、炼焦、建筑材料、非金属矿物制品;化学工业;石油加工;机械、电气、电子设备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纺织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还包括以下各类行业:食品、饮料、饲料和烟草制造业;缝纫业;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工艺美术品制造业;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供应业;煤气及煤制品业;医药工业;化学纤维工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其他行业。上述各类行业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一律计入制造业合计数内。
(3)建筑业——土木工种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勘察设计。
(4)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
(5)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
(6)“其他”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居民服务企业;市内公共交通企业;文件企业(包括校办企业);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性开发企业;综合性开发企业等。
三、事故统计指标计算方法
我国所用的伤亡事故统计指标,是国际通用的测定方法。以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伤害平均严重率,用来表示某时期内,地区、部门或企业单位劳动安全工作状况,鉴定安全措施对策实施的成效。
几种主要计算方法及应用可选用如下计算公式:
1.千人死亡率:表示某时期内,某地区、行业部门、企业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
计算公式:
(2.1)
例:某县一年内死亡4人,年平均职工人数为8000人。
2.千人重伤率:表示某时期内,某地区、行业、部门或企业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
计算公式:
(2.2)
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的计算方法,适用于企业以及省、市、县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上报伤亡事故时使用,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不利于综合分析。
3.伤害频率:是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百万工时发生伤害事故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
计算公式:
(2.3)
例:某企业一个月内,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14人,共167人,职工出勤总工时数为220万小时。
(2.4)
伤害频率是常用的计算方法,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安全状况。但利用伤害频率来估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效,还有一定局限性。例如:甲乙两个同行业、同规模的企业,甲企业发生死亡3人次,乙企业发生轻重伤3人次,两个企业事故严重程度显然不同,但计算出来百万工时伤害频率却是相同的不合理的。另外也还存在其它因素。例如:甲单位工作认真,发生的事故都做了登记和统计记录,伤害频率数值就比较大。乙单位怕评比影响自己单位的奖金,只对发生的重伤事故作了登记统计记录,而对轻伤事故没有统计记录,所以伤害频率数值相对比较小。显然伤害频率并不是全面衡量一个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好与差的绝对参数。因此,应用伤害频率计算方法时,要全面考虑其它因素。
4.伤害严重率:是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损失工作日数。
计算公式:
(2.5)
例:某企业在一个月内,轻伤、重伤、死亡伤害查表折合损失8100工作日,职工出勤总工时为220万小时。
这种计算方法能用数值区别事故的严重程度。安全工作主要是控制有严重后果的事故,因此,应用这种计算方法就有着重要意义。但也有缺陷,个别严重伤害事故,会对伤害严重率的计算带来较大影响,特别是对小企业的反应,总工时数较少,将会更加突出。因此,这种计算方法应用上也存在一定局限性。
5.伤害平均严重率: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
计算公式:
(2.6)
例:
伤害平均严重率反映了每次伤害事故,导致的损失工作日数的平均值,也就是反映出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控制的平均效果,其数值下降,说明伤害事故得到控制的趋势。
伤害率、伤害严重率、伤害平均严重率计算方法,适用于行业和企业部门的事故统计分析。
6.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
计算公式:
(2.7)
(2.8)
百万吨死亡率、万米木材死亡率计算是从一些行业特点出发,是以吨、立方米为产量计算单位,按公式计算、分析、评价企业的伤害事故的严重程度。适用于“月(年)报表”和综合分析。
四、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计算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而且在经济上也带来严重的损失。从经济的角度去认识分析,对于定量地、全面地了解事故的危害程度,正确评价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及其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研究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相互促进又互相的制约的紧密关系,提高安全工作中的经济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规定了经济损失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评价指标。
1·经济损失基本定义
(1)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指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2)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3)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它损失的价值。
2·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a·医疗费(含护理费)
b·丧葬及抚恤费用
c·补助及救济费用
d·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
a·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b·现场抢救费用
c·清理现场费用
d·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
a·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b·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3·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
(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2)工作损失价值
(
一、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1.事故统计报表规定
(1)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1992年10月15日,劳计字[1992]74号文件印发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对企业基层单位填报报表、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填报综合报表以及说明做出具体规定;
(2)原劳动部办公厅1992年10月26日,以劳办计字[1992]21号文下发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实施《报表制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统计劳动部内各单位分工》以及建立计算机报表系统等事项提出要求;
(3)原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9月17日,以劳办发[1993]140号文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针对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工作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做出统一的解答;
(4)原劳动部办公厅1995年3月20日,以劳办发[1995]71号文下发《关于实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快报制度的通知》,为尽快掌握全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总体情况,及时对全国的劳动安全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决定从1995年7月1日开始实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快报制度;
2.统计报表的填报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劳办计字[1992]21号文附件2表(表2.8),是企业建立伤亡事故管理台帐使用的原始记录表,对发生的每起伤亡事故进行登记,并以此做公海710为企业填报伤亡事故统计月(年)报表的依据;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表号:劳安1-1、1-2表),为基层表“称为A表”,由企业安技部门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原始记录,编制统计月(年)报表。此表由独立核算的基层企业单位填报,(是指经济上、行政上独立的单位。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独立核算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会计预算、决算表;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在银行有独立的户头)。非独立核算单位的,不单独填报,而由其上一级企业统一填报。企业上报时限是在每月3日前、每年1月10日前,报送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及工会组织;
(3)《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综合表一、二、三、四,表号:劳安综1—1表、1—2表、1—3表、1—4表,称为“B1表”),由非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县级劳动部门职业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基层表“A表”汇总上报。(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填报综合表报“B2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劳动部门职业安全监察机构,使用劳动部统一制发的主结构软件汇总(B1、C表),按规定时限向劳动部职安局上报(B1表)伤亡事故统计报表;
(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中的“C表”,是各级劳动部门汇总非矿山和矿山表》(表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将本地(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r)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其中: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当月死亡事重伤数字,经单位负责人签章后,于下月的6日前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等快速传递形式分别报告原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和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
二、事故统计范围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范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1.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范围具体划分为五种经济类型。
(1)全民所有制企业;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劳动就业服务公司);
(3)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4)其它各种类型所有制企业(含“三资”)企业、不同经济类型的紧密联营企业、独立核算的股份制企业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类学校等所办的具有独立核算的企业);
(5)私营企业。
2.非矿山企业统计报表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
(1)农业——其中:农场;畜牧场;渔场。
(2)工业——采掘业:其中:木材及竹材采运;自来水生产、供应。
制造业:除其中栏里已列出的8类行业外(金属冶炼、压延加工、炼焦、建筑材料、非金属矿物制品;化学工业;石油加工;机械、电气、电子设备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纺织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还包括以下各类行业:食品、饮料、饲料和烟草制造业;缝纫业;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工艺美术品制造业;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供应业;煤气及煤制品业;医药工业;化学纤维工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其他行业。上述各类行业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一律计入制造业合计数内。
(3)建筑业——土木工种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勘察设计。
(4)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
(5)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
(6)“其他”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居民服务企业;市内公共交通企业;文件企业(包括校办企业);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性开发企业;综合性开发企业等。
三、事故统计指标计算方法
我国所用的伤亡事故统计指标,是国际通用的测定方法。以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伤害平均严重率,用来表示某时期内,地区、部门或企业单位劳动安全工作状况,鉴定安全措施对策实施的成效。
几种主要计算方法及应用可选用如下计算公式:
1.千人死亡率:表示某时期内,某地区、行业部门、企业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
计算公式:
(2.1)
例:某县一年内死亡4人,年平均职工人数为8000人。
2.千人重伤率:表示某时期内,某地区、行业、部门或企业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
计算公式:
(2.2)
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的计算方法,适用于企业以及省、市、县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上报伤亡事故时使用,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不利于综合分析。
3.伤害频率:是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百万工时发生伤害事故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
计算公式:
(2.3)
例:某企业一个月内,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14人,共167人,职工出勤总工时数为220万小时。
(2.4)
伤害频率是常用的计算方法,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安全状况。但利用伤害频率来估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效,还有一定局限性。例如:甲乙两个同行业、同规模的企业,甲企业发生死亡3人次,乙企业发生轻重伤3人次,两个企业事故严重程度显然不同,但计算出来百万工时伤害频率却是相同的不合理的。另外也还存在其它因素。例如:甲单位工作认真,发生的事故都做了登记和统计记录,伤害频率数值就比较大。乙单位怕评比影响自己单位的奖金,只对发生的重伤事故作了登记统计记录,而对轻伤事故没有统计记录,所以伤害频率数值相对比较小。显然伤害频率并不是全面衡量一个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好与差的绝对参数。因此,应用伤害频率计算方法时,要全面考虑其它因素。
4.伤害严重率:是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损失工作日数。
计算公式:
(2.5)
例:某企业在一个月内,轻伤、重伤、死亡伤害查表折合损失8100工作日,职工出勤总工时为220万小时。
这种计算方法能用数值区别事故的严重程度。安全工作主要是控制有严重后果的事故,因此,应用这种计算方法就有着重要意义。但也有缺陷,个别严重伤害事故,会对伤害严重率的计算带来较大影响,特别是对小企业的反应,总工时数较少,将会更加突出。因此,这种计算方法应用上也存在一定局限性。
5.伤害平均严重率: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
计算公式:
(2.6)
例:
伤害平均严重率反映了每次伤害事故,导致的损失工作日数的平均值,也就是反映出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控制的平均效果,其数值下降,说明伤害事故得到控制的趋势。
伤害率、伤害严重率、伤害平均严重率计算方法,适用于行业和企业部门的事故统计分析。
6.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
计算公式:
(2.7)
(2.8)
百万吨死亡率、万米木材死亡率计算是从一些行业特点出发,是以吨、立方米为产量计算单位,按公式计算、分析、评价企业的伤害事故的严重程度。适用于“月(年)报表”和综合分析。
四、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计算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而且在经济上也带来严重的损失。从经济的角度去认识分析,对于定量地、全面地了解事故的危害程度,正确评价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及其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研究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相互促进又互相的制约的紧密关系,提高安全工作中的经济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规定了经济损失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评价指标。
1·经济损失基本定义
(1)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指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2)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3)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它损失的价值。
2·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a·医疗费(含护理费)
b·丧葬及抚恤费用
c·补助及救济费用
d·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
a·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b·现场抢救费用
c·清理现场费用
d·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
a·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b·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3·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
(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2)工作损失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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