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有进行爆破作业的区队指定当班经二级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班(组)长安全资格证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参与爆破工作,无班(组)长安全资格证人员严禁参与爆破作业。
2、协助爆破作业的班(组)长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爆破工作条文的规定,依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工作。
3、从事井上、下爆破作业的区队所需的爆破物品,一律从井下炸药库领取,使用单位在领取爆破物品时,要严格按规定填写申请单,申请单必须注明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用途等,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章后,再到炸药库办理手续领取。
4、爆破员领到爆破物品后,要当面核对数量、质量和雷管的编号,如有问题及时更换。若需盘管时必须在指定的区域内操作,领取的爆破物品应放入专用的箱子内并加锁,所有的领取工作结束后,保管员要及时填写发放记录,并由爆破员签字认可。
5、从井下炸药库往工作地点运送爆破物品时,炸药、雷管应分别放在专用的箱子内,雷管由爆破员负责运送,炸药在爆破员的监护下,由使用单位派持有供应科颁发的运送爆破物品证的人员运送。运送炸药、雷管的人员应一前一后,严禁同行,并且不得在有人或易燃易爆地带停留。
6、井下零星爆破作业,施工单位要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领导、安检部门批准后领取爆破材料;井上零星作业需要用爆破物品时,除经矿领导、安检部门批准外还必须有保卫科的签字,方可在井下炸药库领取爆破材料,完工后剩余的爆破物品必须及时交回炸药库。
7、爆破员完成爆破任务后,使用单位的跟班队长、班长、现场管理的安检员落实炸药和雷管的用量后,在领退本上填写当班的计划用量、实际用量、剩余数量并经三方签字认可后,由爆破员将剩余的物品交回炸药库办理退库手续。
8、装配引药由爆破工亲自制作,且要在人员少,顶板好,避开电器设备的安全地点进行。
9、装药前,爆破工必须清点炮眼数量和检查炮眼质量,发现炮眼深度、角度、位置和方向不合乎作业规程时,炮眼缩小、坍塌或有裂缝时,炮眼内煤粉或岩粉没有清除干净时,没有合乎质量和满足数量要求的炮泥时,炮眼打在断层上,有出水异状,炮眼温度突然增高或降低时,不得装药。
10、装药时,只能由一名班(组)长配合爆破工进行,其他人员必须全部撤到安全地点。装药时不得用铁器代替木棍作炮棍。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不得用煤渣和其它杂物当作炮泥使用。
11、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12、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二)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13、爆破作业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爆破说明书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装药量严禁超过规定。
14、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起爆,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15、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一炮三检制”:
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
(1)“三人连锁放炮制”的内容:“三人连锁放炮制”是指爆破工、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三人必须同时自始自终地参加爆破工作的全过程,并按照分工,各尽其责,相互监督检查,在各自做好本职工作后履行换牌手续的一种制度。
(2)“三人”的爆破作业职责:①班组长:按照《作业规程》和爆破作业图表,组织打眼、装药、爆破前后洒水、风筒的管理及爆破后的验炮、指导瞎跑处理工作。②爆破工:负责引药的制作、母线的敷设、装药、起爆及装药起爆前的瓦斯浓度复查(复核瓦斯检查工检查的数据)和瞎跑的处理工作。③瓦斯检查工:负责检查工作面及其附近20m范围内的通风、瓦斯检测仪器的使用情况、瓦斯浓度的测量及爆破的全过程。
(3)“三人连锁放炮制”的换牌程序:爆破工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班组长指派专人在规定地点担任警戒,并检查顶板、支架与工具设备等情况,经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经检查瓦斯、煤尘等符合规定,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发出爆破口哨后进行起爆。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16、爆破撤人应执行下列规定:
(1) 回采工作面撤人距离不得小于30m。
(2) 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直线):煤巷掘进面不得小于75m,半煤岩及岩巷掘进面不小于100m并有掩体,在拐弯巷道时,总距离不小于50m,拐弯后不小于10m。
(3) 贯通两个工作面相距20m时(综掘50m),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另一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爆破,两个工作面都必须撤人,把口、警戒。
(4)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5)在防冲区域进行爆破作业时撤人距离按防冲要求执行。
(6)爆破撤人时间不得小于30分钟。在防冲区域进行爆破作业时撤人时间按防冲要求执行。
17、爆破工必须最后一个撤出爆破地点,按作业规程规定距离或防冲有关规定,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
18、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19、爆破前,爆破工要通知施工地点班组长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警戒距离不得小于作业规程规定,并且要避开爆破直射方向。
20、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s,方可通电起爆。
21、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情况。
22、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23、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24、特殊情况下爆破(巷道贯通、卧底、刷帮、挑顶、老空区附近、积水区附近、震动炮、处理煤仓、处理采面夹矸等)时,必须制定专门的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炮眼数量、装药量,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5、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爆破工必须与下一班爆破工在现场交接清楚。
26、处理拒爆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4)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27、处理防冲卸压炮的拒爆,由防冲监测科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严格按措施执行。
28、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必须开启工作面的2道净化水幕,实现净化通风。
29、工作面爆破前,爆破工必须向防冲监测科监测室(电话8301、5875544)、通风调度(电话8092、5875614)和矿调度室(电话8000、8007)汇报,防冲监测科监测室负责向义煤公司通风调度(电话5898019)汇报。汇报内容:爆破地点、爆破时间、炮眼数量、装药量。
30、工作面每次爆破时,爆破工必须认真填写爆破手册。爆破手册内容应有“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每次爆破炮眼数量、装药量、全电阻检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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