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当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事故多发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目前,不少化工企业没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就是有制度的也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未付诸于实际行动。有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处(科)负责人不懂化工安全管理,百人以上危险化学品车间既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也无设备专管技术人员,不出事才怪呢?一些企业是土法上马,让没有设计资质的人员设计,或设计人员虽有设计资质,但素质低下,不能正确理解和应用设计规范和标准,采用的工艺、设备落后,总图布置不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图设计规范》(GB5087-93)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等有关规定要求,又没有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审批,潜存事故隐患。
如:按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要求衡量,好多企业不符合以下几点:
1. 厂房的防火间距:耐火等级一、二级的甲类厂房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2m,组内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4m。
2. 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跨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3. 甲类厂房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距离应不小于10m。
4. 甲、乙类液体贮罐(1~50m3)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12m。
5.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距离不宜小于5m。
6. 防爆建筑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m2/m3):0.05~0.22。
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一些行业管理部门撤销了,行业管理协会自身也未有效运行起来,服务不到位,造成监督管理出现“盲区”,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自己管理素质不高,可又没有接收管理法规、标准的正常渠道,国家制定了法规、标准, 而企业竟然不知道,也就无从执行了。监督部门的检查指导很少,往往是出了事故在事故查处时才有人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这个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至今已经2年多了,仍然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还没有开展这项工作,原因有二:一是评价单位要价太高,不管企业大小,起价就要10万元,二是有些企业持观望态度,对及早查出隐患,早日加以解决,防患于未然非常不利。
政府监督部门有的人员素质不高,业务不熟,监管不力。如有一个市仅安全评价单位,安监局就批准了40多个,国家规定企业有权选择符合资质规定的安全评价单位,但有的安监局公海710为企业指派安全评价单位,不按他们指派单位评价就加以刁难,形成部分评价机构滥竽充数,搞不合格的安全评价。而有的安监局召开的安全评价专家评审会,也形同虚设,评审时不让被评价的厂家参加,也无会议纪要下发,仅给企业发一基本合格的证书了事,起不到强化和促进安全管理的作用。
极少数监管部门人员腐败,公共权利被滥用,收受贿赂,在酒菜、礼品敲门、金钱铺路之下,放弃监督职能,为不合格企业上马开绿灯,潜在隐患使得发生事故成为必然。
中国进入市场经济后,一些企业领导人把精力放到上项目扩能力和争市场上了,放松了企业内部管理,就是过去一些很有名气的国家一、二级企业,化工“六好企业”,“清洁文明工厂”,现在企业管理滑坡得也很厉害,安全管理也松驰了很多。一些近年新建的民营企业,未能坚持安全、环保、建设“三同时”,生产中“三违”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禁烟问题,好多企业都早已不执行原化工部制定的四十一条禁令,如“厂区内不准吸烟”的规定,一个小小烟头引发的火灾事故不少。有的职工安全意识淡薄,有章不循,有令不行,违章操作,如登高作业超过2m高,应系安全带,但有的职工图省事、怕麻烦,不系安全带,从高处坠落,致伤致死.2002年开始实施的化工行业标准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至今仍未全面认真执行,如5.1.11规定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少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但不少企业动火时2瓶间距及与动火点间距都不符合要求,有的仅距三四米,形成火灾隐患。
企业急功近利,放松管理和资源投入,安措费投入严重不足。特别是在设备管理上,没有科学的大、中、小检修和动态检测,“小车不倒只管推”,设备长期带病运转,该检修的不检修,该更换的不更换,造成事故发生。
企业的职工素质低,教育培训跟不上。职工应变能力差,化解事故缺少办法,致使小事故演变成大事故。有的企业设有应急救援预案,就是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也不强,一旦发生事故,不能科学、迅速地处置。
要想解决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多发的现状,必须面对现实,针对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和企业都应更新观念,转变作风,真抓实干,齐抓共管,求真务实地解决病根问题,才能取得良好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