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到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是发现,许多用人单位在劳防用品的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有的企业根本不为劳动者配备劳防用品 ;有的即使配备劳防用品,但质量较差,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要求 ;有的员工不愿意佩戴老防用品;还有的员工不会正确使用劳防用品。根据不完全统计,由于未配备劳防用品、劳防用品不合格、劳防用品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的各类伤亡事故占工矿企业伤亡事故总数的 16%,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上百亿元。因职业危害造成的职业病,都有一定时间的潜伏期,如果考虑到对劳动者长期的影响,造成的损失更大。
劳防用品是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最有效的做法依然是源头控制,比如使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或者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从源头上消除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只有在充分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后,工作场所仍然存在比较严重职业病危害的,才能使用配备劳防用品这一补救性措施。也就是说,劳防用品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中都明确指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安监部门将采取限期整改、处罚、停产停业等系列措施进行整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公海710为企业提供了劳防用品管理的具体指南,包括从前期的危害因素判定,根据存在的危害因素选择合适的劳防用品,到劳防用品的采购、发放、培训、使用、维护、更换、报废等系列要求。
笔者呼吁,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保障劳动者安全和健康;建立健全劳防用品的管理制度,如要从正规渠道采购劳防用品;要对劳动者使用、维护、更换劳防用品进行培训,减少不正确佩戴造成的伤害;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佩戴劳防用品的自觉性。安监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执法力度,对未给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者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用人单位劳防用品监管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加强诚信管理,实现动态监管。